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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有效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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