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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收到一份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是2009年6月4日,我公司已于7月7日认证通过,未做抵扣,今发现该发票多开相关商品数量,按正常操作应退票,那么我们可否直接退票给对方重开? 【解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贵公司取得的发票销售方按规定已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他只能取得贵公司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将原错票冲红之后,再行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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