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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经营活动中,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销售方未能在180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及时传递给采购方,超过了认证抵扣期。现销售方拟将增值税扣税凭证交给采购方,销售方理解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是采购方需抵扣,应由采购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逾期增值税扣税事宜。请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申报由采购方还是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因客观原因造成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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