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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人员对某纺织厂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手工填写发票清单的情况。税务人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该厂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78162.94元。
该厂财务人员介绍,该厂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经常大量购进办公用品、零配件等,这类物品价值小、种类多,无法全部在每张发票的内容栏内填写,因此在购进过程中,商家采取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形式,而部分商家觉得麻烦而不愿意打印购物清单。该厂采购人员不愿意为此强求对方,觉得发票清单只是对发票的补充说明,只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报销费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于是自己手工填写了一份发票清单。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销售货物品种较多,可以采取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必须同时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不可以手工填写。如果取得手工填写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监控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防止企业利用手工清单篡改购销业务的内容。比如销售方将应税货物篡改为免税货物、高税率货物篡改为低税率货物,或者购买方将购买的福利用品在手工清单上篡改为办公用品等,以达到多列支出、少缴税款的目的。
通过税务机关多年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相当的高度,纳税人一般都很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现问题。但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认识上还不足,往往错误地认为发票清单只不过是辅助项目,发票清单是小事、无关紧要。可是,一个小小的错误认识,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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