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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A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小区绿化合同,全同规定A公司包工包料。工程总价为100万元。请问: 1、A公司给甲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销售发票,甲公司是否涉税? 2、A公司应出具建安发票吗?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如果该A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业务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全额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建筑业发票,如果该上海公司的业务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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