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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是某五金店的老板,2005年7月,某装潢公司向其购买了5000元的五金配件。后因该装潢公司一直拖欠该笔货款,张某上门讨要时,该装潢公司拿出了五金店出具的5000元发票,称自己已经付清了全部货款。无奈中,张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装潢公司清偿自己的货款。 [分析]本案的关键是,付款方能否仅凭所持有的发票作为自己的付款凭证。 针对此问题一般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发票是付款凭证。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种观点比较符合人们在日常生活的情况,人们也往往能接受此观点。在日常消费中人们一手拿钱一手交货,拿到商家出具的发票就代表着消费者与商家银货两讫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票不是付款的凭证。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收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发票只是确认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及其具体金额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工具,发票本身并不具有支付功能,更不能作为付款的凭证。 黄宇律师 13917982328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会采纳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二点:首先,第二种观点所依据的法律位阶比较高,当低位阶的法和高位阶的法相冲突的话,应当以高位阶的法为准;其次,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现实的经济生活。现在的市场是买方市场,竞争相当激烈,购买方为了减少纳税额,往往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向销货方索要增值税发票,处于弱势地位的销货方多会迁就对方在未收到货款时就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发票尤其是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仅凭手中的发票不能证明其已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律师最后建议为了防范未知的风险,企业经营者应增强保护意识,收货付款后除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外,还应当另行要求出具收款凭证。销售方必须要在收款前开具发票的,应将所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相应货款尚未支付,然后由购货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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