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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期,稽查一分局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南京某房地产企业将标的为339万元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却以某劳动服务公司和某土石方公司的发票来结算。而该房地产企业与这两家企业并无业务往来,此笔工程款也被其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了扣除。目前,税务人员已对企业进行了政策解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由于是前几年发生的业务,时间久远、人员更迭导致该企业在限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因此,税务机关决定对这部分开发成本不予扣除,要求企业补缴了土地增值税132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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