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我单位被法院判决需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请问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所述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全文废止]的规定,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因此,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 07-15配股是否也应交个人所得税
- 07-15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
- 07-15收到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罕见的特殊规
- 07-1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 07-15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15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 07-15个人申请税务局开普票注意事项
- 07-15携税宝怎么报税?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