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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错误,将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成机构代码证,无法认证,且已报税和上牌,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3〕276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并办理缴税和登记注册手续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错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重新开具发票。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重新开具发票流程为:
(一)纳税人提供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该份发票报税联因办理车辆购置购税手续无法返还给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出具《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暂不通过红字通知单系统开具。
(二)对机动车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错误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可凭《通知单》,在机动车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发票。
(三)对未使用机动车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可凭《通知单》,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发票。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在机动车税控系统中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给纳税人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抵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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