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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开普通发票是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碰到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普通发票。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确定。
也就是说,除小额销售外,销售方在开发票时,必须提供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而临时客户在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时,一般不能当场提供单位的确认证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的书面证明范围比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列举的要大,还包括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而目前对开普通发票,依据的是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规定,如销售方提供的销货清单、发货单、提货单、收款凭证等,都属于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因此,建议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所规定的在开发票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范围中,增加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一项,这样也便于纳税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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