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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所以购买方需要取得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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