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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饰公司今年对某企业沿街几间房屋进行装修,并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签订了施工协议书。3月上旬,竣工验收后该企业支付了该公司工程费15万元及该公司代垫材料费10万元,该公司当时将15万元工程费申报缴纳了营业税。近日税务稽查人员来该公司检查时,对该公司代垫的10万元施工材料费也要求缴纳营业税,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该公司认为,这部分材料费是垫付的,不应作为工程收入。请问,税务稽查人员这样处理对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等,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该公司收入的10万元,虽然是为其他企业代垫的材料费,也应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其计算在工程收入当中,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单位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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