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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工业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输送机械。最近应客户的要求,为其制作并安装了一批防护栏。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7000元,其中护栏价款6000元,安装费1000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我单位将这1000元安装费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指出,应将取得的1000元安装兼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对我单位作出了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请问,税务机关作出此项处理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所以税务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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