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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个火车站的站长。2002年12月18日,我站所在市的国税稽查局来站检查一个体工商户3年来从东北运往本地销售木材的情况。因他们所要检查的时间跨度较大,且单据份数过多,而我站的工作又较为繁忙,所以,我没有同意他们的检查要求。再说我们火车站也不属当地国税机关管理。不料,2002年12月22日,国税稽查局给我站送来了一份《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我们立即纠正错误,接受其检查,并同时向我站下达了一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将对我站处以5000元的罚款。请问:我站并不归当地国税局管理,国税稽查局能对我站处以罚款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接受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同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你站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上虽不属该市国税局管理,但该市国税稽查局对你们拒绝其检查纳税人托运木材单据的行为,仍可对你站处以罚款。所以,稽查局对你站处以5000元的罚款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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