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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及营业部,现申请由总机构汇总交纳所得税。请问企业汇总(合并)交纳所得税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申请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般来说对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提出充足的理由或有关资料。(1)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提出汇总纳税的书面申请,汇总企业、被汇总企业的名单,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等,市属、区属一级企业要提供市政府、区政府的有关批复文件和企业章程;二级企业要提供总公司的批复文件及企业章程。
审批的条件及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被汇总企业具备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汇总企业在年度申报所得税时,能够附有中介机构对其被汇总企业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策报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经财、税两局批准后可实行汇总纳税方式。汇总企业在年度汇总纳税时须出具被汇总企业年度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的财务决算报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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