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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外企驻华办事处代表该外企签订了转让其投资于一合作公司(合作公司与驻华办事处在异地)的部分股份的协议。可否由合作公司代替该办事处缴纳关于该协议的印花税?是否需要当地税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
答:对合同、书据等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对代理经济业务,由代理人代当事人订立的应纳税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按提问时所述情况,转让股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外企和合作公司,他们是所立凭证(股权转让协议)的纳税人。外企驻华办事处是代理人,代当事人订立应税凭证。因此,如外企不便于缴纳印花税,可由其代理人(办事处)代一方当事人(外企),缴纳印花税,而另一方(合作公司)本身就是纳税人,不应由其代替办事处缴纳印花税。当然,上述应经当地税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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