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怎样确定在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取得的不动产实物补偿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对采用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资金的方式合作建房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56号《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明确,“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当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分得一定面积建筑物时,双方各自发生了受让、出让的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关于“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的规定,对其不论是否已办理产权证,甲、乙双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天。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并计缴营业税,待房屋产权确认转移时,可根据结算实际发生额进行清算。
- 上一篇: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 下一篇:建设施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什么税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罕见的特殊规
- 07-15个人申请税务局开普票注意事项
- 07-15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
- 07-1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 07-15携税宝怎么报税?
- 07-15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 07-15配股是否也应交个人所得税
- 07-15收到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