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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寿保险公司因业务需要雇用社会人员为公司推销保险,同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劳务报酬和奖金。请问:对于这部分人的应纳税款,企业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吗?如何扣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三条规定: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通知》第二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记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记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记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应先按服务业应税劳务计征营业税,然后再按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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