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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现行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产品发出时,视同材料销售处理,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因此,企业在销售产品时,随同货物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单独计价包装物价款是在主营业务之外的价外收费,属于价外收费中的包装费,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作出相应的帐务处理。
例如:某国有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0元,税率为17%,该产品成本为40,000元,另外,随同产品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包装物成本为3,00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1.销售该产品的帐务处理:
该产品应缴纳增值税:50,000×17%=8,500(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产品销售收入 50,000
2.随同产品销售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帐务处理:
包装物应缴纳增值税:5,000×17%=850(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8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
月末,结转该产品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40,000
贷:产成品质 40,000
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3,000
贷:包装物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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