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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事生产经营的负有缴纳地主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开业通知书,法人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租赁协议书或产权证书,银行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税务代理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姓名、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及工商执照号码;
(2)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或隶属关系;
(3)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4)改变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纳税专用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
纳税人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税务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后,报送到征收大厅登记窗口。纳税人报送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时,应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变更通知书;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经营者(指变更承包人、租赁人)的,还应提供主管地税征收分局清缴前任经营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有关票证的证明。
办理重新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凡发生下列变化的,应该重新登记: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营其他行业;
(2)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改组;
(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设机构的;
(4)纳税人发生合并的;
(5)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联营而成立新的纳税单位。
纳税人应在上述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相应批准文件到有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重新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歇业、破产、解散、撤消;
(2)经营地点、住所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
(3)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有关部门批准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于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具体程序是:
(1)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2)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分局检查科(所)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然后将已经主管地税分局检查科(所)签注清理税款、票证情况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报送到征收大厅税务登记窗口,并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的有关证明。
经审核合格后,主管地税登记分局向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并发还原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注销税务登记在当日给予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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