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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审批程序如何办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分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分局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审批表》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主管分局长签批盖章后,于2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市局在3月底前予以核实批准。主管税务分局在接到市局审批意见后,核发《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告知企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按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果账目不清,项目不符,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有关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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