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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香港一咨询公司单独与我公司签订合同,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关于营业税:(1)香港咨询企业单独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2)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3)若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境外无需纳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对香港特区的企业在内地从事咨询业务的,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香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内地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时,被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需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间不足6个月的,则不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无需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香港企业符合上述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你公司则应代扣代缴该香港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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