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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20-07-15 10:52 报税
问: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如何进行纳税操作呢?

    答:对于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依据北京地税局的相关规定:

    一、事业单位的哪些收入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收入都属于应税范围,但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除上述九项外,其他所有收入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提供以下单据: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

    3、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税务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使用,取得的非应税收入,不得使用税务专用发票。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对不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的全部支出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补充资料,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分摊比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能够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但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正确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何分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纳税人能够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从应税收入总额中据实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不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但是能够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的全部支出,并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取得非应税收入的文件、资料备案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比重作为分摊比例,计算出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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