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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是一所经市教委、民政局批准创办的民办初中,去年下期缴纳营业税后,期终结余3000元,并且这3000元举办者没有侵占挪用,没有归个人所有,而是继续用作购置教学设备、修缮等开支,请问这3000元该不该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论学校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只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也体现了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认为,3000元结余应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用作购置和修缮教学设备,购置的设备作固定资产管理,以后年度可按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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