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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中央级企业,2001年第一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600万元,此后,公司一直是亏损,到2001年末,利润总额为负数。2002年,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实后,认定2001年该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缴税金,予以退税,但是税务机关只退了企业所得税600万元。据说,税务机关在退还多缴税金的同时,还应该加退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问:该公司退的企业所得税应不应该加退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答:2001年5月1日实行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002年10月15日实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由于是中央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到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是按季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该公司2001年第一季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由于该公司第一季度有利润,按规定应该预缴税款,此600万元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税款。此后,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利润,到年末利润总额还是亏损,所以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实后,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确实是多缴的税款,但它是依法预缴形成的多缴税款,在它退税时,就属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所以,税务机关退税时没有退利息是正确的,按税法规定,该公司的这部分退税不应该加退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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