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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财产发生了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送有关部门、机构的鉴定,确认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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