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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有何处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SPAN>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7号)规定了纳税人丢失发票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为: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数量在25份以下的,每份处4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2.数量在25份以上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丢失定额发票的:处票面金额2倍以下罚款,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丢失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的,每份处20元到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本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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