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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有着十几年历史的化工企业,因城市发展规划需要,从今年起从省会城市迁入外地。
问:A公司原来是向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迁入外地后,应向当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1.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没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2.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3.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化工厂作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老企业,迁入其他地市开展生产经营,由于经营地址发生了变更,根据国家工商登记注册有关法规的规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不属于上述《通知》规定的“自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新厂址所在地地税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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