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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开发销售软件的企业,2001年与河北一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5万元,并开具5万元发票。目前已收回软件款3.2万元,因对方公司缩小经营范围需终止合同的执行向我公司索取红字发票冲其应付账款1.8万元。请问该红字发票是否该由我公司到税务机关审批开具,还是需对方到税务机关审批?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因此,纳税人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时,要收回原发票或索取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贵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收回前已开具的5万元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并且重新开具销售发票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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