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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居民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先前开发商曾经承诺:购房者免缴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按合同约定,入住后王某付清了所有房款。后来,当地税务人员上门要求补缴契税和印花税。王某则以当初开发商有承诺为由拒绝缴纳。请问王某的做法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人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印花税和手续费等。这些税费通常与房款一起交给开发商。但与房款不同的是,这些税费是开发商代为收取的,不归开发商所有。《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购房人必须缴纳这些税款,缴纳数量、缴纳时间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开发商与购房人无权协商变更。
当然,开发商承诺免除购房人契税等税费,如果其意思是由开发商代购房人缴纳,从法律上来说是允许的。但如果开发商不履行承诺的话,购房人也不能因此拒缴,因为开发商的承诺对政府没有约束力。购房人必须先缴纳税款之后,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而后再去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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