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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低于原值销售固定资产,是否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税[2002]29号文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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