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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承包经营废旧物资能否依据收购凭证进行抵扣?

2020-07-15 10:50 报税
某纸厂其下属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其总厂收购废纸。公司利用职工承包在外设点收购,公司向承包人收购废纸并开具收购发票进行抵扣。

   请问:这种情况的收购凭证能否依10%的抵扣率进行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按规定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实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不包括个体承包经营者。

   据此规定,该公司不可以依据收购凭证进行抵扣,只有在该承包单位取得合法的资格开具合法的发票之后才可以据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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