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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某市工会组织下属的疗养院,提供一些相关的疗养和康复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需要办什么手续啊?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的规定,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所以现在的关键在于,贵单位应该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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