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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外商投资企业,因市政建设拆迁需要,我公司需要将部分资产拆迁,目前我公司已与相关部门达成拆迁赔付补偿协议,请问专家,我公司收到的该拆迁赔偿款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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