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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2003年从广州某汽配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并抵扣,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是汽车配件,此批货物到2003年年底全部验收入库,且进项税额已通过认证并抵扣,但实际发货人不是该广州汽配公司而是某中间商。
今年广州国税局委托当地的国税局协查该广州汽配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我公司进行协查,当地国税局在进行调查以后,认定我公司的行为属偷税。而我公司查询相关法规定后认为由于我公司与销售方确实存在真实交易,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对购货方应不以偷税论处,只应补缴所抵扣进项税款。请问,我公司是否只需补缴已抵扣进项税款。
答:由于与贵公司实际发生交易的是中间商,贵公司与实际开具发票的广州某汽配公司不存在任何购销关系。因此,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适用国税发[2000]187号文之规定,而属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中所指的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的,对其均应按偷税处理。
因此贵公司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当地国税局的认定贵公司偷税行为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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