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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2020-07-15 10:49 报税

  问: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那么如果取得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抵扣。开的专用发票上的税率是4%或6%,一般纳税人以此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后,可以由税务所开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此项规定便利了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23号)规定了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开专用发票的办法:

    (1)税务所开专用发票的范围。税务所开专用发票的范围仅限于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由税务所开专用发票;对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等,不得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中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开专用发票。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也不得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再开专用发票。

    (2)税务所开专用发票的方法。凡符合开专用发票条件的小规模企业,在销售行为发生后,应向税务所提出开专用发票的申请。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先对企业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才给予开专用发票。为小规模企业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或4%:“税额”栏填写该笔经济业务的应纳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或4%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开的专用发票后,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在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对开专用发票作了新的规定:

    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开发票岗位。在防伪税控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开专用发票。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开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开发票。

    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 “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 销货单位栏填写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开税务机关名称;

  4. 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为增值税纳税人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税务机关应按月对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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