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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一中外合资企业,距市内较远,家属区在厂区附近,由我公司集中供水供暖。请问我公司是否享受财税[2004]28号免收增值税?不收员工取暖费怎样进行帐务处理?
答:财税[2004]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就这个政策,贵公司应该明确以下几点:一,企业是否在上述三北地区范围内,二,贵公司是否属于合法的供热企业,三,这里只是对暖气的优惠,而没有对水的优惠。
如果贵公司不符合上述优惠,那么员工用的相关水费,暖气费用的进项税,属于用于职工福利,应该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相关费用,应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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