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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我想了解业务招待费用在所得税前的核算比例应该为多少?
答:业务招待费的操作标准是:内资企业收入在1500万以内的部分,按千分之五的标准,超过1500万的部分,按千分之三的标准。外资企业按以下操作: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 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 旅游、饮食、运输、建筑、安装、设计、咨询、金融、租赁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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