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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界定来源于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境外分别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个税?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的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4000元的基本及附加扣除费用。这里所提及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在中国工作期间(包括此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同样,“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也是指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包括此期间的公休假日)取得的所得,也不论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征收个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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