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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经甲乙公司双方协商,甲公司以轿车一辆和银行存款偿还债务,轿车作价60万元,其他以40万元汇票结帐。乙公司抵帐轿车经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40万元。老师,请问:
1、甲乙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乙公司应以评估价值入帐还是以原值入帐?
2、乙公司如何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如果乙公司以原始价值入帐,能否确认损失?是否会造成重复报损失的情况?税务机关如何确认损失?
谢谢!!!
答:这里甲可先作偿还40万元账款的处理,其余60万元按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进行帐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乙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关于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财会[2003]2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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