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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企业计提福利费并未超过工资总额14%,但在使用应付福利费时,即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借方列支时,有上交上级部分,如果企业能提供相关证明,是否可以列支?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请问是否应做所得税调增?按照专家对17662号问题的解答,是不应在税前列支的,但是该支出并未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应如何做纳税调整?应付福利费的使用规定?2、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的取暖费?依据?如不允许税前列支,企业又同意为职工报销,请问应如何列支?依据?
答:福利费是用于职工福利的,企业如果将上交上级的款项计入应付福利费,根据国税发[1996]201号文的规定,有“名不符实”之嫌,根据税法的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因此,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不做纳税调增。但将上交上级的款项计入应付福利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稅的计算缴纳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因此,企业上交上级的款项不计入“应付福利费”,如已记入应作会计差错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73号)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给职工的取暖费可以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内扣除。但发放给退休职工的取暖费不应包括在内。取暖费计入哪一科目,目前未见到相关规定,建议记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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