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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酒店租用军分区的房产进行宾馆业的经营,每月租金10万元,军分区以其房产为军产拒绝提供租赁业发票,只提供收据,我酒店以其收据入帐可符合税收制度,如不符合,税务部门会有何种处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希望你们(地方税务机关)向军队、武警从事对外经营的所有单位在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和正确处理征纳关系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租用军分区的房产,向其支付租金应取得发票,如军分区拒绝提供发票,可请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协调,或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军队收据在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对有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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