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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外资企业,更换原有设备,从国内购买。是否可抵免所得税?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中“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是什么意思?因为我们新购机器设备并不需要批准,只是在成立时取得过批准证书。
2、外资企业,新增设备,新增仓库,提高产能,由国内供应商提供设备和建造仓库,是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提首先是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投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凡投资项目符合上述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外商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抵免时应出具该批准书的复印件。
税法对于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也是有规定的,财税字[2000]49号文第二条规定:“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国税发[2000]90号文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外资企业建造的仓库不属于设备, 因此,外资企业建造仓库不能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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