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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企业因环境污染,造成企业附近鱼塘的鱼部分死亡,经双方协商,企业赔偿损失5万元,请问企业应收取何种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是否应作为补贴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有没有政策依据?
3.收取外汇时国外扣费没有单据企业可否直接如账,记入财务费用?这样没有银行出具的单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何依据?
4.我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企业所税所处于减半征收期,委托银行贷款,收到的投资收益是否适用15%的减半税率?有何依据?
答:1、上述企业赔偿鱼塘损失的情况,不包括在《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票使用范围之内,因此取得赔款一方可以不开具发票,支付赔款的企业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及与赔偿相关的其它材料等也属于“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02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收取外汇时国外扣费,企业作账务处理可以记入财务费用,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上述支出没有凭据,不能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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