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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关于开办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2020-07-15 10:46 报税

:您好!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就是关于开办费的问题,企业会计在做帐时,是当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税法上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调整,税法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开办费的处理在账务上和税务上存在时间性差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做纳税调整。企业应将当年可以扣除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的第14行按规定进行填写,在会计上一次记入“管理费用”的当年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相应调增数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8行进行反映;之后的四个年度应做纳税调减处理,相应调整数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进行反映。

:老师:你好,非常感谢您,由于前任会计在做05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没有将开办费在纳税申报表上做调增,现在我接手后,不知该如何调整,想向您请教,还有个问题想问下您,现在关于所得税的申报是每个季度末进行申报,有盈利要预缴税款,公司现在在06年有盈利,预缴了税款,但往年度都是亏损的,经过弥补往年度亏损后,实际上企业还是处于亏损状态,现在就是想问那预缴的税款是申请退税还是留抵呢,帐务上如何处理?

:上述情况,由于你公司前任会计没有在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开办费进行纳税调增,减少了你公司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你公司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于你公司05年度为亏损,如果将应调增的开办费数额冲减亏损后有所得的,你公司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接受相应处罚;如果将应调增的开办费数额冲减亏损后仍为亏损的,你公司没有发生“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则不涉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你公司06年度汇算清缴按正确处理方法进行调减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进行06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有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你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抵缴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经申请退回所得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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