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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手机费和固定电话费在税前列支的标准和报销票据的要求?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问:请问北京今年是否有个人电话费按300元/月人报销并税前列支的规定?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特此对21300题中关于北京公务通讯费扣除限额的解答作出更正。
问: 请问采用发票实报实销的手机费用,超过300块的部分,是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还是企业应纳税所得?
答:京地税企[2003]641号文是对公务通讯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公务通讯费超过300元,超过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职工取得开具给企业的公务通讯费发票实报实销的,不并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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