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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到所在税务进行报废登记,应办理哪些相应的手续?
答:企业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不须到税务机关进行报废登记,但涉及到固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第13号令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上述第13号令第七条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因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的,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可直接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如果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而导致固定资产报废的,其损失应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第13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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