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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
我公司出资购入轿车一辆,购车发票购货方为司机个人名字(由于别的因素必须这样写),该车已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核算并已计提折旧,(这在会计和税务上都不准列支。)可出现这种在税前不准列支情况我该怎样调整,才能符合税法规定。请老师解答!
答:贵公司可以采用与司机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处理。对此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但地方有所规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司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问:我公司同一司机(非公司雇员)签订租车合同,每月支付其租车费用,该司机不隶属于任何租赁公司且不能提供正式的租赁发票,是否要代扣其相关税费,如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应按照什么税种和税率?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文件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你公司支付给非雇员的车辆租赁费,属于是个人的财产租赁所得,所以你单位应该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属于是扣缴义务人。
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该缴纳营业税(5%)、城建税(7%或5%或1%)、教育费附加(3%)、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0%)。
你单位应该负责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对于印花税,应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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