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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外商投资企业的个人名头电话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依据?
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这是对于内资企业关于通讯补贴的规定,对于外资企业没有类似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对于开具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属于是本企业的成本费用,所以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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