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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有如下问题:1、工程总包方可以就(总包金额-分包金额)后的差额纳税?不代扣代缴分包方税金?2、工程税金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纳税吗?谢谢!
答:您好: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下列规定:第五条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不是的,非跨省工程,向项目所在地纳税,跨省工程,向机构所在地纳税。根据财税字[1995]045号的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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